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遂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5日
遂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科技创新政策,服务于遂宁市科技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主要围绕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研发活动、人才计划等领域开展评审、评估、评价、验收和鉴定等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科技创新领域的规划编制、专题调研、政策咨询、技术咨询和行业分析。
第四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
1.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
4.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青年科技人员(40岁以下);
5.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校市合作项目、省级转移支付项目)2项(含)以上,并通过验收评价;
6.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二)管理专家
1.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财务专家
1.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证书人员;
2.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方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专家入库方式。按照公开征集、审查与公示的流程选取专家。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征集。
1.个人申请:专家库征集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入库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科技厅专家共享入库:专家入库采取与科技厅科技专家库共享导入。
3.邀请入库: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邀请入库专家比例不超过专家库总量的25%。
(二)审核与公示。由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符合一批公示一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市科技局有权冻结专家资格。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履职行为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计划、研发活动等科技活动的评审、评估、评价、验收和鉴定等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有特殊工作需要或属于改革探索的评审咨询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由相关工作责任科室会同专家库管理科室后制定专家选取方案,按程序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和专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则。各相关单位和业务科室在提出专家需求时,将需要回避的单位(个人)信息一并提供;在专家抽取时,排除回避因素后,在所需专业技术领域专家中抽取;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近亲属或为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过该单位的董事、监事、咨询或顾问等;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专家参考。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参加项目评审、评估咨询等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市科技局不定期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和省市最新科技政策、科技创新工作等动态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一年内累计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二)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四)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