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到登记中心现场申请补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2.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遗失、灭失,需由不动产权利人与抵押银行相关人员携带身份证明共同到登记中心现场申请补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详情可以来电咨询,咨询受理科联系电话:0825-2310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