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生产生活需要,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移动源的重要部分,活动水平持续上升,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低,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我市空气质量影响日益凸显。为有效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按照《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的通知》(川污防攻坚办〔2024〕40号)优化调整区域要求,结合成都市、绵阳市、眉山市、乐山市等省内其他城市的禁用区划定情况,我市开展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工作,编制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二、划定依据
《通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要求起草。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五条,包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种类、定义、管理要求、有效期。
一是禁止使用区域主要包含市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区域(见《通告》)。
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是管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是有效期。自实施后5年内有效。
四、组织实施情况
组织实施包括:
1、在遂宁市政府官网发布《通告》和政策解读,
2、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通告》进行宣传,
3、组织县(市、区)、市直园区加强宣传引导,设立公示牌,
4、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