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持续完善和细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举报奖励体系。通过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日,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群众举报遂宁市蓬溪县一养殖场违法排放养殖废弃物。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一养殖户养殖废弃物未及时进行消纳,导致养殖废弃物外流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施行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既是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生态环境权益的有力支撑。要加大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每个人都成为良好生态环境的监督者、保护者和受益者,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