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咨询电话:0825-12366,0825-2317778。办公电话:0825-2318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