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动产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到登记中心现场申请补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详情可以来电咨询,咨询受理科联系电话:0825-2310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