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市税务局)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咨询电话:0825-12366,0825-2317778。办公电话:0825-231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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