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设立一个公司,有一家香港公司用股权出资,如果采用特殊税务处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市税务局)
答:一、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咨询电话:0825-12366,0825-2317778。办公电话:0825-231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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