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0825-23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