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希委员:
你在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效率及扩大支付范围的建议》(第120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与你进行了电话联系,针对我市疾病应急救助相关工作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形成了工作共识。
我市于2014年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 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救难”作用,切实解决了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由卫生健康、财政、医保、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共同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其中,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救助行为的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将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及时安排资金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审核经办等工作;民政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
二、有关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专人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管和审核的同时,扩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象在普通病房产生的费用及在急诊科及重症监护病房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纳入支付范围”的建议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卫生局遂宁市民政局遂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14〕55号)明确了支付范围,支付范围的规定为“在应急医疗救治中严格按照医疗原则进行诊治,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疾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在使用医疗器材、药物时,尽可能选择国产和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以减轻患者的医药负担,降低基金的支出”。因此,若医疗机构在应急医疗救治中,在尽可能选择国产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前提下,确因“救急”需要而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外的费用,是可以纳入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关于“提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审核时间,病人身份信息由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民政局统一审核盖章”的建议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35号),提交疾病应急救助申请的时间是每年7月10日和第二年1月30日前。按现行经办流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审核经办要经过医疗机构收治病人、公安机关核查身份、医疗机构向应急救助经办机构提交证明材料、医保、财政、卫健等部门联合审核、资金拨付等流程。从目前执行情况看,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客观存在,同时,疾病应急救助大部分经办流程还采取手工操作,未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医疗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经办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让信息多跑路,缩短审核、结算等待时间,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通过后,给予医院申报成功病人名单及金额明细信息”的建议
按现行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流程,市医保中心在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相关资料后,将未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反馈给医疗机构。下一步,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申报成功病人名单、救助金额明细等信息,并将此需求明确在疾病应急救助经办管理实施办法中,形成工作制度。
(四)关于“加强市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医院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解决医院收治无力支付及无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具体问题,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及时妥善解决社会民生问题”的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高经办效率,下一步,市医保局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医疗机构等应急救助有关单位,共同商议建立工作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各部门及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三、下步打算
一是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我局将对接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的认定、申请、审核、拨付等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效率。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集中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三是实施信息推送,建立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推送救助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并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调整。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