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2〕78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河东新区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经开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高新区城乡统筹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21〕63号)规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全省各市(州)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水平,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调整如下:
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120元/人,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调整为70%。本通知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