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四川省医保局于12月出台了《四川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通知。
二、关于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市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逐步拓展参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缴费基数,实行统一征缴。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0.5%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7.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待遇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分娩方式、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强化生育医疗服务监管,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内容,切实加强协议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并发症以及符合条件的相关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生育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四)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经办流程,切实规范经办服务。经办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升级改造,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以及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对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进一步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