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3〕57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直园区医保工作部门,市医保中心:
现将《遂宁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遂宁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21〕22号)要求,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川医保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持续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及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操作规范要求,推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不断提高医保经办政务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2023—2025年,完成6个省级医疗保障服务窗口示范点、123个省级基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117个省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示范点、6个智慧医保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实现市本级、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标准化全覆盖。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分工
市医保局负责制定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分配示范点名额,指导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及市直园区开展示范点建设,为全市医疗保障服务窗口、基层医疗保障服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智慧医保管理服务4类示范点接受省级验收开展遴选、推荐、审核、申报工作。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含市直园区医保工作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示范点的推荐、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自评符合条件后,填写《全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申报表》,并报市医保中心或县(市、区)医保局初审;
2.市医保中心或县(市、区)医保局初审后,将《全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申报表》报市医保局审核;
3.市医保局审核后,将《全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申报表》报省医保局申请组织现场验收。
(三)实施步骤
2023年11月,印发《遂宁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方案(2023—2025年)》,启动示范工程建设。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按照各类示范点标准和分配名额组织开展辖区内示范点建设工作。2024年1月底前,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向市医保局报送2023年度完成示范点建设的申报名单。2024年至2025年每年9月底前,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向市医保局报送2024年、2025年申报名单。2025年12月底前,全市如期完成各类示范点建设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深刻认识示范工程对深入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医保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二)扎实推进建设。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要严格按照示范点建设标准和条件,组织指导申报单位抓好示范点建设。市医保局将从上级下达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对全市医疗保障服务窗口示范点、基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智慧医保管理服务示范点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及支持方式另行制定。
(三)建立退出机制。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对省医保局现场验收合格并授牌的示范点,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组织申报单位加强建设,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上级医保部门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示范单位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予摘牌清退;对因媒体曝光或工作人员受到纪检监察处理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直接摘牌清退。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深入宣传示范点建设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效果,深入发动辖区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创建。要大力宣传示范点建设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带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要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心关注、理解支持医保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关于示范点建设的意见建议,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联系人:孙 惠;联系电话:2257609。
附件:1.全市2023—2025年度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建设名额分配表
2.全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