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2〕58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全省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实施意见》《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医疗保障行风建设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医保获得感,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下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经办管理
(一)认定管理
1.认定机构
参保人在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病种待遇认定。全市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应病种专业的医师;
(3)具备向医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结果的信息系统;
(4)具备与相应病种待遇认定有关的其他条件。
2.申请资料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2)《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表》;
(3)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病历资料,并且出具病历资料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低于二级甲等。
3.认定流程
本市参保人员向市域内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资料,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病种待遇认定,并将认定资料归档,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办结,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认定、结算“一站式”服务。
4.待遇享受时间
通过慢性特殊疾病和重症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从认定通过的当日开始享受待遇(支付限额执行年度支付限额标准)。
(二)就医购药管理
市、县(市、区)医保中心确定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疾病医药服务,医药费用(包括异地就医费用)实行直接联网结算。确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未联网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可垫付后(原则上6个月内)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按政策进行手工结算。
(三)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医保中心必须通过协议明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药机构的权利义务、管理规范及违约责任等。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必须对在我市就医的市内异地就医人员以及提供市内异地就医人员病种待遇认定服务、医药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筹备。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全力推进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落实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务必于2022年10月18日前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功能配置和权限分配,按照分级负责原则,2022年10月21日前组织辖区内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务必按照科室设置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确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相应的认定科室、认定医师、认定病种及医院等级证明报当地医保中心,当地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登记。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本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张贴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条件、认定病种、认定资料、认定地点、办理时间、办理流程等宣传资料,并做好相关咨询和引导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广泛知晓和有序办理。
(二)提高服务质量。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和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必须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工作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确保认定工作规范运行。各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必须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确保认定工作有序开展,认定结论客观、准确,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参保患者的申请和认定。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等级、认定科室、认定医师、认定病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报告,医保部门必须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准确。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保政策和医保服务协议做好认定工作,要及时归档认定资料,参照病历管理资料标准和要求,做好档案保存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当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保部门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认定要求和程序办理、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表
2.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一、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准入标准(共28种)
(一)帕金森氏病
1.认定标准
症状+体征,既往就诊病史,磁共振排除其他,排除特发性震颤。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下同);
(2)既往就诊记录。
(二)重症肌无力
1.认定标准
(1)临床表现具备重症肌无力的典型临床特征;
(2)满足以下两项之一:①新斯的明试验阳性;②重复神经刺激技术RNS检查低频刺激波幅递减10%以上,单纤维肌电图SFEMG测定的“颤抖”增宽、伴或不伴有阻滞。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重症肌无力抗体检测(AchR-Ab,乙酰胆碱受体抗体或MUSK抗体);
(3)胸腺CT。
(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亢)
1.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四项之一:
(1)甲状腺功能及相关自身抗体检查异常;
(2)甲状腺彩超提示有甲亢相关表现;
(3)眼部CT或眼科检查有突眼表现或突眼所导致的相关眼病;
(4)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提示有甲心病相关表现。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甲状腺功能实验室检查报告;
(3)甲状腺彩超报告;
(4)既往就诊记录。
(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减)
1.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四项之一:
(1)甲状腺功能及相关自身抗体检查异常;
(2)甲状腺彩超提升有甲状腺缺失、萎缩或肿大等相关表现;
(3)有甲亢经过手术治疗或I131治疗病史证明;
(4)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提示有甲减性心病相关表现。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甲状腺功能实验室检查报告;
(3)既往就诊记录。
(五)活动性结核病
1.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三项之一:
(1)有病原学或细菌学检查阳性;
(2)有病理学诊断依据;
(3)结核菌素试验阳性或伴有影像学(X片、CT、超声)诊断结核依据。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胸部CT或DR;
(3)两次及以上呼吸道标本涂片或病理学支持结核病证据或分子生物学检测报告;
(4)血常规;
(5)肝功;
(6)肾功;
(7)结核感染T细胞斑点试验(T-spot) 或PPD皮试结果。
(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
1.认定标准
患者病史中须有心肌缺血症状和心电图检查;血清学检查有或无心肌损伤标志物升高;冠脉影像学检查(冠脉CT或冠脉造影,包括腔内影像学检查如IVUS、OCT)提示血管狭窄>50%以上。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
(3)心肌损伤标志物;
(4)冠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或冠脉腔内影像学报告。
(七)原发性高血压
1.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三项之一:
(1)胸部X片提示左心室肥厚或扩大、心电图提示左心室肥厚或严重心律失常;超声心动图提示左心室肥厚或扩大;
(2)CT、MRI等影像学检查提示脑损害;
(3)肾功测定提示肾脏损害或尿蛋白阳性。
2.认定资料
(1)诊室血压或24小时动态血压;
(2)胸部X片或心电图或心脏彩超或头颅CT/MRI或肾功能报告或尿检报告。
(八)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
1.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两项:
(1)彩超或超声心动图提示心脏瓣膜损害;
(2)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或心律失常。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心脏彩超;
(3)心电图。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认定标准
病史、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吞咽功能障碍、平衡功能障碍、语言功能障碍、行走不稳、头昏、头痛等,头颅CT或头颅磁共振诊断提示颅内软化灶。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头颅CT报告。
(十)慢性乙型肝炎
1.认定标准
(1)ALT、AST升高,大于正常值;
(2)乙肝病毒DNA阳性;
(3)既往就诊记录。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乙肝两对半;
(3)HBV-DNA;
(4)影像学检查或超声检查;
(5)血常规、肝功;
(6)AFP。
(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1.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条:
(1)ANA阳性或大于1:80;
(2)补体C3或C4降低。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血常规;
(3)血生化;
(4)自身抗体谱;
(5)尿常规。
(十二)糖尿病
1.认定标准
糖尿病诊断明确,并满足以下三项之一:
(1)合并高血压;
(2)合并血管病变;
(3)合并神经病变。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非同日两次空腹或餐后两小时血糖检验报告单或者糖化血红蛋白≥6.5%检验报告单;
(3)并发症检查资料。
(十三)慢性肾脏病(三期及以上)
1.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有2次及以上尿常规异常(指有蛋白尿或者血尿),且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的;
(2)有2次及以上肾功能异常且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的。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肾功能报告。
(十四)类风湿性关节炎(RA)
1.认定标准
(1)实验室检查:RF大于40IU/ML或者AKA、CCP其中一项阳性;
(2)X片或其他影像资料(外周关节)提示骨质疏松或者间歇变窄、融合。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 RF大于40 IU/ml或AKA阳性或CCP阳性检验报告;
(3)X片、CT、MRI、关节彩超任一项检查显示骨质疏松或关节间隙变窄、融合报告。
(十五)慢性心衰
1.认定标准
心脏彩超有心脏扩大,EF小于45%。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心脏彩超或心脏MRI;
(3)BNP或NT-proBNP。
(十六)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除外)
1.认定标准
抑郁障碍;焦虑及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 创伤及应急相关障碍;分离障碍;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睡眠障碍;进食及喂养障碍;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起病于儿童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障碍等。
2.认定资料
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心身、心理)科提供的病情诊断证明资料。
(十七)支气管哮喘(含变异性哮喘、胸闷型哮喘)
1.认定标准
(1)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
(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胸闷和咳嗽;
(4)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和体征)至少应有下列三项中的一项阳性:①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②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③呼气流量峰值(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符合1~3条或3、4条。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支气管舒张(或激发)试验阳性报告或PEF检查报告。
(十八)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纤维化明显期)
1.认定标准
符合所有三项主要标准和一项次要标准:
(1)主要标准:①巨核细胞增生和异型巨核细胞,伴有网状纤维增多(MF-2~3);②不符合CML,PV,MDS,或其他髓系肿瘤的WHO诊断标准;③有JAK2 V617F、CALR、MPL基因突变。如果没有以上突变,需有其他克隆性增殖的证据。或不满足反应性骨髓网状纤维增生的最低标准。
(2)次要标准(以下检查需要重复1次):①贫血非其他疾病伴发;②WBC>11×109/L;③可触及的脾脏肿大;④LDH增高;⑤骨髓病性贫血。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血常规报告;
(3)骨髓涂片报告;
(4)骨髓活检报告。
(十九)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认定标准
符合所有三项主要标准或两项主要标准和次要标准。
(1)主要标准:①血红蛋白男性>165g/L,女性>160g/L或红细胞压积:男性>49%,女性>48%,或HCT在正常预测均值的基础上升高>25%;②骨髓活检发现三系增生,伴多形性成熟巨核细胞;③有JAK2/V617F或JAK2外显子12突变阳性。
(2)次要标准:血清红细胞生成素低于正常水平。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血常规报告;
(3)骨髓涂片报告;
(4)骨髓活检报告。
(二十)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认定标准
符合所有四项主要标准或前三项主要标准+次要标准。
(1)主要标准:①血小板计数≧450×10^9/L;②骨髓活检巨核细胞增生,胞体大、和过分叶的成熟巨核细胞增多,粒系或红系无显著增生或左移,且网状纤维极少轻度(1级)增多;③不符合CML、PV、PMF、MDS或其他髓系肿瘤的WHO诊断标准;④JAK2/V617F或CALR、MPL阳性;
(2)次要标准:存在其他克隆性标记或没有反应性血小板增多症的证据。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血常规报告;
(3)骨髓涂片报告;
(4)骨髓活检报告。
(二十一)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
1.认定标准
符合主要标准或两项以上次要标准者,可诊断系统性硬化症。符合一项次要标准,血清有ANA阳性且抗Scl-70抗体或抗着丝点抗体阳性。出现雷诺征、多发性关节炎或关节痛、食管蠕动异常、伸侧皮肤组织病理检查示胶原纤维组织肿胀和纤维化,血清有ANA阳性且抗Scl-70抗体或抗着丝点抗体阳性,也要考虑早期系统性硬化症的诊断。
(1)主要标准:近端硬皮病,手指的掌指关节以上皮肤对称性增厚、绷紧和硬化,这些变化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及躯干(胸和腹部)。
(2)次要标准:①手指硬皮病:上述皮肤改变仅限于手指;②手指有凹陷性瘢痕或指垫消失;缺血所致的指尖凹陷或指垫组织消失;③双侧肺基底部纤维化:标准胸片上显示双侧线形或线性结节状阴影,以肺基底部最为明显;可呈弥漫性斑点或“蜂窝肺”外观。这些改变并非其它原发性肺部疾病所致。
2.认定资料
(1)出院证明书或病情证明书;
(2)抗核抗体(ANA)大于1:160抗着丝点型或核仁型、抗Scl-70抗体检验报告;
(3)胸部高分辨CT检查报告。
(二十二)多发性硬化
1.认定标准
(1)病史;
(2)临床表现和体征;
(3)辅助检查(脑脊液,头颅MRI);
(4)排除其他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如: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病。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异常检查报告(脑脊液OB阳性或头颅MRI空间多发病灶);
(3)既往就诊记录。
(二十三)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1.认定标准
(1)肢带肌(肩胛带肌、骨盆带肌、四肢近端肌肉)和颈前屈肌呈现对称性软弱无力,有时伴有吞咽苦难或呼吸肌无力;
(2)肌肉活检显示,病变的横纹肌纤维变性、坏死、被吞噬、再生以及单个核细胞的浸润等;
(3)血清肌酶谱(如CK、ALD、AST、LDH等)增高或ANA或肌炎自身抗体阳性;
(4)肌电图有肌源性损害;
(5)皮肤特征性皮疹,包括上眼睑紫红色斑和以框周为中心的水肿性紫红色斑;掌指关节和指间关节伸面的Gottron丘疹;甲周皱襞毛细血管扩张性斑;肘膝关节伸面、上胸“V”字区鳞屑样红斑皮疹和面部和面部皮肤异色病样改变。
判断标准:
确诊皮肌炎:符合前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三项以及第五项标准。
确诊多肌炎:符合前四项标准,但无第五项表现。
2.认定资料
(1)出院证明书或病情证明书(近一年内,三甲医院出具);
(2) 肌电图检查报告;
(3) 肌酶谱或肌炎抗体谱检验报告。
(二十四)自身免疫性肝炎
1.认定标准
(1)血ANA阳性,抗SMA阳性或抗LKM-1阳性,滴度1:80以上(儿童1:20);
(2)无活动性病毒感染标志,无过度饮酒、输血史及服用致肝损药物史及遗传肝脏疾病;
(3)转氨酶升高;
(4)血清γ球蛋白或IgG水平升高;
(5)病理见界面性肝炎、汇管区大量浆细胞浸润,而无胆管损害、无肉芽肿、铜沉淀等病变。
必须在满足第1项的基础上,满足2、3、4、5项之一。
2.认定资料
(1)病情证明书;
(2)2周内血常规;
(3)肝肾功;
(4)乙肝两对半;
(5)丙肝抗体;
(6)HIV抗体;
(7)免疫全套;
(8)肝脏彩超或CT/MRI。
(二十五)白塞氏病(贝赫切特病,1989年国际分类标准)
1.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临床征:
(1)反复口腔溃疡:阿弗他或疱疹性溃疡,在1年内反复3次;
(2)反复生殖器溃疡:外阴溃疡或疤痕,尤其是男性;
(3)眼病:色素膜炎,玻璃体浑浊,视网膜血管炎等;
(4)皮肤病变:结节红斑样病变,假性毛囊炎,脓性丘疹,痤疮样皮疹(未服激素类药而出现者);
(5)针刺实验阳性:无菌20号小针头斜行入刺皮内,24—48h后判定。
具有复发性口腔溃疡或反复生殖器溃疡及其余三项中任何一项可确诊。
2.认定资料
(1)出院证明书或病情证明书;
(2)ESR、CRP阳性检验报告;
(3)ANA阴性检验报告;
(4)近一年就诊病史资料。
(二十六)强直性脊柱炎
1.认定标准
(1)临床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腰痛、僵硬在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②腰椎屈曲、侧弯活动受限;
③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群。
(2)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级。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
(2)放射学检查:X线或CT或MRI检查显示双侧骶髂关节呈Ⅱ级及以上损害或单侧骶髂关节呈Ⅲ级及以上损害。
(二十七)肺结核
1.认定标准
有结核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部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且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①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②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③结核菌素试验中度及以上或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④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⑤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⑥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⑦胸水检查符合结核改变。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
(2)痰液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二十八)重度骨质疏松
1.认定标准
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3)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要病史资料。
二、重症特殊疾病病种及准入标准(共20种)
(一)肾功能衰竭
1.认定标准
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1)血肌酐大于或者等于440umol/L;
(2)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大于或者等于400umol/L;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开始行肾替代治疗(维持性血液净化、腹膜透析)。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肾替代治疗患者有开始维持血液透析治疗或腹膜透析治疗证明资料(血液透析治疗单复印件和医疗机构证明,血液透析证明可见血液透析通路:颈静脉、股静脉临时或长期血液透析导管,上肢或下肢存在自体血管或人工血管内瘘,腹膜透析者可见腹膜透析腹腔导管植入);
(3)肾功能报告。
(二)肾移植术后
1.认定标准
各类终末期肾脏病肾移植手术后。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病史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相关病历资料。
(三)肝移植术后
1.认定标准
各类终末期肝病行肝移植手术后。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病史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相关病历资料。
(四)心脏移植术后
1.认定标准
心脏移植手术后。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病史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相关病历资料。
(五)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
1.认定标准
血清HCV—RNA阳性的丙型肝炎。
2.认定资料
(1)病情证明书;
(2)血常规;
(3)肝肾功;
(4)乙肝两对半;
(5)HCV—RNA定量;
(6)HCV基因分型;
(7)甲胎蛋白;
(8)肝脏彩超或CT/MRI。
(六)恶性肿瘤
1. 认定标准
(1)符合恶性肿瘤的诊断(不包括原位癌)、病理报告;
(2)影像报告(CT/MRI/超声/超声造影/PET-CT);
(3)针对无法获取病理依据的以下恶性肿瘤:①原发性肝癌:a.增强MRI/增强CT/超声造影等同时2项影像学检查阳性。b.AFP≥400ng/ml 。c.肝炎病毒标志物(+),同时满足以上三项可认定。②前列腺癌:a.前列腺MRI阳性。b.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阳性。c.直肠指检异常。同时满足以上3项。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影像报告;
(3)病理报告;
(4)其他支持恶性肿瘤检查报告(针对无法获取病理依据的原发性肝癌与前列腺癌)。
(七)血友病
1.认定标准
(1)临床表现:出血多为关节、肌肉和内脏等机体深部组织出血,可自发;
(2)重型血友病患者凝血功能提示APTT延长;
(3)vWF:Ag测定:血友病A患者FⅧ∶C/VWF∶Ag明显降低。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凝血功能报告;
(3)凝血因子活性报告。
(八)慢性阻塞性肺病
1.认定标准
慢性咳嗽、咳痰、进行性加重的呼吸困难,肺功能检查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后FEV1/FVC<70%<>。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
(2)肺功能检查报告;
(3)有胸部影像学检查(胸部DR 或胸部CT)。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认定标准
限生存状态为“植物人”或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头颅C T报告。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1.认定标准
(1)血常规提示全血细胞(包括网织红细胞)减少;
(2)一般无肝、脾、淋巴结增大;
(3)骨髓形态学提示骨髓增生低下;骨髓活检提示增生减低,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和(或)非造血细胞增多,无异常细胞;
(4)能排除其它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5)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血常规(包括网织红细胞)报告;
(3)骨髓涂片报告;
(4)骨髓活检报告。
(十一)肝硬化失代偿期
1.认定标准
(1)肝功损害指标:ALT>80U/LAST>80U/LGGT>50U/LALB<35g>等;
(2)CT或者彩超提示肝脏缩小, 包膜不光滑,门静脉增宽,脾大,腹水等;
(3)胃镜提示: 中—重度食道胃底静脉曲张伴出血;
(4)血常规白细胞<4.0×109>血小板 <100×109>;肝活检或肝纤维化检查提示肝纤维化改变。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影像学检查或超声检查;
(3)血常规、肝功。
(十二)渐冻症
1.认定标准
进行性运动损害,通过病史或反复临床评估加以证实,此前的运动功能正常,以及存在上运动神经元和下运动神经元功能障碍,累及至少一个身体区域(如果仅累及一个身体区域,则必须特别提到是同一身体区域的上运动神经元和下运动神经元功能障碍)或至少两个身体区域的下运动神经元功能障碍,以及通过各种检查排除了其他疾病过程。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
(2)肌电图检查报告。
(十三)癫痫
1.认定标准
病史、临床表现症状、异常脑电图。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异常脑电图报告;
(3)既往就诊记录。
(十四)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
1.认定标准
(1)血清铜蓝蛋白<200mg/L;
(2)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或/及肝功异常、慢性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表现;
(3)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
(4)24h尿铜>100ug;
(5)肝铜含量>250ug/g(肝干重);患者符合上述条件中第1条及第2—5条中至少1条可申报纳入肝立状核变性门特管理。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检查阳性结果(尿铜或血铜)。
(十五)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认定标准
(1)出现肥胖、智力减退、性腺发育不全及肌张力低下等临床表现;
(2)分子遗传学检查15号染色体l5q11.2-q13区域印记基因的功能缺陷,父源染色体片段或者等位或者基因缺失或印记中心缺失及突变。同时符合上述两条患者可申报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纳入门特管理。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
(2)DNA甲基化分析报告。
(十六)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1.认定标准
(1)认定范围限定儿童(<18<>岁);
(2)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三百分位数或2个标准差(-2SD)以下;
(3)年生长速率<7cm/年(3岁以下);<5cm>年(3岁青春期前);<6cm<>/(青春期);
(4)匀称性矮小,面容幼稚;
(5)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2年以上;
(6)两项GH药物激发试验GH峰值均<5ug/L;
(7)认定标准中血清腋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l)水平低于同性别同年龄正常参考值范围;
(8)认定资料为3个月内的资料;
(9)排除其他基础疾病。同时符合上述九条患者,可申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纳入门特管理。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所有条件,具有规范激素药物激发试验和除外继发性、暂时性生长激素缺乏的全面的病因排查(必需)。
(十七)耐多药肺结核
1.认定标准
(1)肺结核确诊病史;
(2)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
(2)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及药敏检查报告单或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查报告单。
(十八)严重精神障碍
1.认定标准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此6种疾病患者应为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综合平台在册患者。
2.认定资料
二级甲等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的精神(心理、心身)科住院诊治,且诊断为上述疾病的出院证和病情诊断证明。
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医保报销范围可放宽至一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定点医院。
(十九)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间质性肺炎)
1.认定标准
(1)病理学或者影像学符合间质性性肺疾病;
(2)特发性肺纤维化IPF或结缔组织疾病相关病史。
2.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
(2)病理学或影像学检查报告;
(3)特发性肺纤维化(IPF)或结缔组织疾病病史资料。
(二十)阿尔茨海默症
1.认定标准
(1)病史;
(2)临床表现和体征;
(3)辅助检查(头颅MRI,认知测评);
(4)排除其它认知障碍疾病。
2.认定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
(2)异常检查报告(认知测评、头颅MRI);
(3)既往就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