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市医保局印发了《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遂宁市第三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促进“区域医学医疗中心”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按照《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2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示、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制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对“核素组织间介入治疗”等44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试行价格定价。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依法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必须认真落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严禁自行扩大范围解释,变相增加群众负担。
三、《通知》出台意义
本《通知》出台,可促进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让医疗新技术及时在我市医疗机构落地,满足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四、《通知》执行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遂宁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