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2〕45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尽职履责、密切协作,确保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医保局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确定的人员名单报市医保中心。
二、抓好经办落实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精准把握缓缴对象、缓缴时限、缓缴期间待遇等关键要求,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对接相关部门,获取享受政策的全市企业名单,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要按照缓缴政策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功能设置,确保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做好统计监测,各县(市、区)医保局每月将缓缴相关信息(企业名单、人数,缓缴金额、享受缓缴期报销待遇人数等)报市医保中心。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集中发布缓缴相关政策、解读、操作问答,确保缓缴政策应知尽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梁木生;联系电话:2223198、13183581711。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