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魏兰代表在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建议 》(第44号)收悉,涉及“完善相应制度,尤其是医保部门应为其提供保障和服务”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我市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制定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政策。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制定发布了有关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第二、三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市医保局印发《遂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申报资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截至目前,我市已将遂宁弘扬医院等9家(其中:市本级1家、船山区3家、射洪市1家、蓬溪县2家、大英县2家)开展医养结合的医院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对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为开展医养结合的机构提供了医保服务准入保障。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