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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解读

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5: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我局印发了《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和《四川省医保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确保“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结合遂宁实际,我局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相关检测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价格等内容。

(二)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同时,将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并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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