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0年8月24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参加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参照全省大多数市(州)做法,市医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医保相关待遇

(一)城乡居民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可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后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同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均按同一标准执行,且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其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学生,自入学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四)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退役军人自关系转移之日起,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自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在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关系转移、刑满释放、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其在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政府资助参保人员等特殊困难人群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三、政策执行时间

《通知》明确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