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3〕55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为合理确定和稳步提高参保职工合理医保待遇水平,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6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2022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遂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关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起付标准
将《管理办法》中第八条“大额补助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单次住院(含重症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中的“单次”调整为“累计”。
二、调整支付限额
将《管理办法》中第九条“每人每缴费年度大额补助报销累计不超过12万元”调整为“每人每缴费年度报销限额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倍”。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