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3〕18号
|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
| 遂宁市财政局
|
|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23年4月1日后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遂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