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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14: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2024年4月2日,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的通知》(遂医保发〔2024〕5号,以下简称《项目汇编》),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医疗服务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关系着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集中发布推进价格数据通传通用的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和《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的通知》(遂医保发〔2023〕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医保局梳理全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形成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

二、主要内容

《项目汇编》明确全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

《项目汇编》强调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项目汇编》明确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定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医保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标准,允许下浮。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分别上浮但不超过20%、10%;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在其基础上分别下调但不低于5%、10%。

三、医保支付标准

《项目汇编》非医保报销目录,我市基本医保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项目汇编》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2023年发布的《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和2009年发布的《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原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及此前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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