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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第84051号办理情况的函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09: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冷定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医保返还金留存下一年的建议》(第84051号)收悉,根据我局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根据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的通知》(遂医保发〔2021〕67号)规定,“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没有“个人账户”,不存在门诊统筹费用“结转”和“清零”说法,门诊统筹只能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能“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目前,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人均年度支付限额为120元,且年度门诊报销额度仅限当年使用,用于参保人按规定发生的门诊就医购药费用报销,没有使用的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在此,非常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同时我们也将积极收集各方意见和诉求,通过政府约稿和向省医保局汇报等

形式向上反映情况。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能予以考虑将居民当年没有报销或没有报销完的普通门诊统筹限额,可以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实行居民参保期内终身结转机制,不实行按年度“清零”政策,这样可避免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年底出现集中就医购药情形,结转下一年使用,参保人员也不用担心上年度的门诊统筹清零,个人累计门诊统筹可在需要的时候就医购药,建立个人参保期门诊统筹连续保障机制,这样既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使居民连续参保,也体现公平公正和维护居民个人医疗保障权益,切实增强居民的医保获得感。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医保工作,为推动我市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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