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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公布遂宁市第三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医保函〔2023〕8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精神,按照《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2122号)要求,为促进“区域医学医疗中心”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医疗服务需求,市医保局按程序对“核素组织间介入治疗”等44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试行价格定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综合考虑遂宁医疗服务水平、公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的原则,“核素组织间介入治疗”等44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试行价格定价(详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

(一)依法公示,积极宣传。各公立医疗机构须依法履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程序,在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信息平台和本单位收费、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必须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做好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防范化解风险,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严禁自行扩大范围解释,变相增加群众负担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分解收费、重复计费、不履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程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12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附件:遂宁市2023年第三批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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