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 “三举措”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职工医保待遇不中断
一、延期缴费,待遇权益不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完成。疫情期间逾期缴纳的医保费用不收取滞纳金,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报,同时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中断缴费,政策享受不终止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报,且视为连续缴费。
三、延后办理,退休待遇不降低
疫情防控期内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未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给予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