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2〕37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医保局组织编制了《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现将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遂宁市 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7.初次违反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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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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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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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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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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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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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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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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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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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0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遂宁市 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6.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初次违反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8.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9.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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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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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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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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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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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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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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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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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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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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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遂宁市 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初次违反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给予减轻处罚的,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20%,低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20%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2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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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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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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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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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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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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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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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0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