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1〕51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保留证明事项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遂法府组办发〔2021〕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遂宁市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遂宁市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2.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1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 序号 |
部门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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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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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医疗保障 部门 |
转诊转院证明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和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20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55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16号)第四条。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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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医疗保障 部门 |
急诊抢救证明、入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 |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住院费用报销、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产前检查费支付。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和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20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55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16号)第四条;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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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医疗保障 部门 |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六条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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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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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医疗保障 部门 |
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变更信息表》 |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
国家级部门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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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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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医疗保障 部门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户口本或注销户籍证明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和参保人员医保关系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国家级部门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院、公安局或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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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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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医疗保障 部门 |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退休申报表》《解除劳动合同书》《招工登记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
医疗保险退休清算缴费年限核定 |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1〕48号) |
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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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医疗保障 部门 |
身份信息证明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有误纠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国家级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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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序号 |
部门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医疗保障 部门 |
退休审批证明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法律 |
医保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
| 2 |
医疗保障 部门 |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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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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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医疗保障 部门 |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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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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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医疗保障 部门 |
异地工作证明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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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医疗保障 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
医疗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9号)。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救治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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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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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医疗保障 部门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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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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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医疗保障 部门 |
计划生育服务证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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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医疗保障 部门 |
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由单位经办人提供承诺书。 |
生育津贴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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