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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品牌演艺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文广体旅发〔20252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

关于印发《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品牌演艺奖励办法》的通知

 

船山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引客入遂增活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主城区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继成渝之后的演艺赛事第三城,吸引更多演艺企业来遂举办高品质演艺活动,提升城市知名度,根据《遂宁市实施引客入遂行动  建设宜居活力城市的实施意见》(遂委办〔202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品牌演艺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513


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品牌演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演艺市场活力,促进我市演艺市场高质量发展,提振城市文化涵养和培育城市气质,实现引客入遂,提升城市影响力和号召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依法设立的演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艺经营单位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营业性演艺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营业性演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节、脱口秀、相声、小品、默剧、魔术、舞台剧等。

第三条  奖励类别及具体细则

(一)支持举办中大型音乐节、演唱会。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且票房收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统计的,按举办场地、观演规模等不同情形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不等;举办中型演唱会、音乐节,且票房收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统计的,按举办场地、观演规模等不同情形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不等。具体为:

1.在大型户外场地举办的,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1.5万人次,且市外观众比例达到50%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500人次奖励递增1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在室内场馆举办的,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3000人次,且市外观众比例达到50%以上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奖励递增1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备注:若同一演艺活动,演艺场所和演艺企业都满足申报条件,只能由演艺场所或演艺企业申报一次;市外观众界定以身份证件为凭据售票数以大麦网、猫眼、票星球、秀动、自有售票终端含小程序、APP、网页端等)出具的正式对账单数据为准,票房收入以申报主体与票务平台的票务结算单为准。

(二)鼓励引进优秀营业性演出。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按照场次、上座率予以事后一次性奖励。在遂演出场次1场,且上座率高于80%的予以5万元奖励;演出场次2场,且两场上座率均高于80%的予以10万元奖励;演出场次3场,且三场上座率均高于80%的予以15万元奖励。同一部剧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备注: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是指在国际或国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戏剧、音乐剧等表演艺术作品,由知名的艺术团体或剧院制作,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观赏性;遂宁市市民中心剧场一次性可容纳844人。

(三)支持打造演艺新空间加强传统剧场、废弃厂房、园区街区、文化文物单位、商业综合体等活化空间利用、丰富演业态,鼓励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打造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创新性驻场演出或体验场景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年度演出场次超过50场,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按照实际场次给予5万元补助;场次超过100场,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按照实际场次给予10万元补助;场次超过150场,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按照实际场次给予15万元补助。单个演艺场所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20万元

备注:演艺新空间是指以演艺为主营业务,并实现多业态融合、多功能协同的新型演出场所,既可以是传统的剧场,也可以是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会馆、已改造的老旧厂房、文化街区、公园景区等室内室外开办的演出场所。整个空间设置应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申报补助流程

(一)发布通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年初(130日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演艺经营单位每季度末申报,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每季度审核一次,第一季度4月审核;第二季度7月审核;第三季度11月审核;第四季度次年1月审核。

(二)企业申报。演艺经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为: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项目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扫描件);

3.购票观众人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各销售平台数据凭证:票务销售方案(应包含演出项目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售票渠道、门票数量、票务公开销售比例、市外观众比例及数量清单、退票规则等信息);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含委托书)、发票;演出票务销售平台销售结算清单、银行流水等;销售点统计汇总表;各票价销售统计汇总表;体现演出阵容和现场观众人数的照片和视频(保证真实性和关联性,如舞台和观众全景照片、视频等)等。

备注:①—⑤项凭证材料须盖申报单位公章、票务销售平台公章。

4.落实双实名制的有关材料:

实名制购票清单(实名制购票声明及购票信息清单);

实名制入场清单(实名制入场声明项目场次检票报表清单;闸机验票统计汇总表;PDA检票统计汇总表;手机APP电子检票统计汇总表;如使用纸质票检票,请提供汇总表)。以上材料须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检票票务平台公章,以查验演出当天观众入场数量。

5.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售票收入凭证(赞助收入不作为售票收入);演艺新空间票房认定以票务结算和身份证清单为准,不能提供具体售票数量或购票人信息的,不予认定。

6.社会效益和品牌影响力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报道、自媒体评论等。

7.信用查询记录。奖励申请单位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并打印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无奖励申请资格(提供网站截图)。

8.声明承诺书。内容包含申请奖励前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申请奖励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一活动未重复申请或获得遂宁市级财政支持或奖励资金。

(三)审核公示。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演艺经营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申报补助。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定补助单位及金额将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官网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需满足奖励必备条件,如与我市其他政策享受内容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市本级财政足额保障支持品牌演艺奖励资金,支持演艺企业和演艺场所积极引客入遂

(三)鼓励演艺企业在遂常态化举办演唱会、音乐节,每场演唱会、音乐节的奖励标准严格按照第三条奖励类别及具体细则进行奖励。

(四)本办法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品牌演艺奖补申报表

2.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品牌演艺奖补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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