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文广体旅发〔2025〕1号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引客入遂增活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文旅消费,提升遂宁文旅知名度,根据《遂宁市实施“引客入遂”行动 建设宜居活力城市”的实施意见》(遂委办〔202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5年1月3日
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文旅市场热度,吸引更多游客来遂旅游,促进文旅消费,建设宜居活力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必备条件
(一)填报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
(二)组织遂宁市外游客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研学旅游奖励满足此条件即可)且游览1个(含)以上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或在遂宁市住宿1晚且在不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消费1个(含)以上集中体现景区资源特色的文旅收费项目。如导游讲解、缆车、观光车、游船、温泉、漂流、演艺表演、餐饮、住宿等消费项目(不包含停车费等基础型收费项目)。其中餐饮不包含小吃、小零售;消费景区住宿项目的,需再消费一个其他收费项目。
第四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汽车旅游奖励
以旅游大巴汽车团形式组织游客到遂宁旅游,单次组织20人(含)至100人(不含)游客团,按10元/人给予奖励;100人(含)至200人(不含)游客团,按13元/人给予奖励;200人(含)至300人(不含)游客团,按18元/人给予奖励;30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23元/人给予奖励。
(二)自驾旅游奖励
以自驾游形式组织游客到遂宁旅游,单次规模车辆达6辆(含)以上且单次人数在3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70元/人给予奖励。
(三)铁路旅游奖励
以专列形式组织游客到遂宁旅游,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100元/人给予奖励;对以普通车次(非专列)形式,单次组织30人(含)至300人(不含)以上游客团,按15元/人给予奖励。
(四)航空旅游奖励
组织游客以同一航班到遂宁旅游,单次组织2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120元/人给予奖励。
(五)入境旅游奖励
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到遂宁旅游,单次组织5人(含)以上游客团,按220元/人给予奖励。
(六)研学旅游奖励
组织研学游客团队到遂宁开展研学活动并在市级及以上研学基地内提供1个(含)以上体验性、实践性研学课程,单次组织50人(含)至100人(不含)游客团,按8元/人给予奖励;单次组织100人(含)至300人(不含)游客团,按10元/人给予奖励;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12元/人给予奖励。
(七)规模累计奖励
全年累计组织境内游客1000人(含)至2000人(不含)、2000人(含)至3000人(不含)、3000人(含)至4000(不含)人、4000人(含)至5000人(含)到遂宁旅游,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超过5000人,每增加1000人,再奖励1万元。
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200人(含)至500人(不含)、500人(含)至1000人(不含)、1000人(含)至2000人(不含)、2000人(含)以上到遂宁旅游,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9万元、12万元。
(八)市场宣传推广奖励
申报旅行社在成渝等客源城市开展遂宁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推广遂宁文化旅游产品,执行方案事前经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审核认可,事后相关佐证资料交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审核认定和绩效评估合格后,可获得奖励经费。奖励标准为:活动总费用(见第七条第(二)项,下同)在5万元(不含)以内,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40%奖励;活动总费用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以内,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50%奖励;活动总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60%奖励。奖励金额单次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散客激励
每年重要节假日(“五一”、“十一”、春节)、重要节会和高水平演艺赛事举办前与商务部门联合发放文旅消费券,促进文体旅消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注册
申报对象首次申报奖励时,须在“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审核通过。注册使用前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行及账户、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保单、纳税证明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已在原“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资金申报平台”注册账号的旅行社无需再次注册。注册成功的旅行社须在每年首次申报前提供当年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二)申报
1.旅游团队奖励
(1)出发前,申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填报旅游电子合同、团队电子行程单,并在“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按要求逐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含二维码的《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
(2)旅游团队运行中,申报旅行社持含二维码的《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由游览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入住酒店扫描二维码据实核定团队人数、行程信息等,并签字、盖章。
(3)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30天内,申报旅行社将所有附件(见第七条)上传至“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逾期不上传附件资料,不接受补报,视为自愿放弃。
2.市场宣传推广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旅行社在活动开展前向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提交活动执行方案和《遂宁市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2)活动结束后30天内,申报旅行社在“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按要求逐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佐证材料,逾期不上传附件资料,不接受补报,视为自愿放弃。
第七条 申报附件资料及说明
附件资料须扫描或拍摄为图片,并确保规范清晰;上传至“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无法辨识的附件资料,视为无效。
(一)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资料
1.基础资料
(1)含二维码的《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
(2)组团合同(或地接合同、团队确认件之一);
(3)游客名册(含姓名、有效证件号码、20%以上的游客手机联系电话);
(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系统电子行程单;
(5)游览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消费凭证(发票),须备注消费时间、人数;
(6)入住酒店住宿发票(须备注房间数、人数)和入住登记流水单。
2.其他资料
(1)汽车旅游奖励:运输公司的租车趟次合同(或包车电子凭证、包车牌、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签单表之一)。
(2)自驾旅游奖励:车队始发地合影照片。
(3)铁路旅游奖励:专列火车旅游团队须提供铁路部门调令、趟次证明和座位数证明,旅行社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支付专列(包车厢)款项的支付凭证;普通火车旅游团队须提供火车票或发票。
(4)航空旅游奖励:游客机票(或登机牌、电子客票行程单之一)。
(5)入境旅游奖励:外国人普通护照及团队旅游签证(或144小时免签入境或单方面免签入境验讫章)复印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6)研学旅游奖励:研学活动方案(含时间、地点、人员、课程计划、应急预案、课程评价等)、研学活动照片及视频(展示研学课程实施情况,需带时间、地点水印)、意外保险单(复印件)。
(7)规模累计奖励:累计奖励资金在次年一次性兑现(累计奖励游客人数指一年内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审核通过的人数,未通过审核的游客人数不计入规模累计奖励)。
(二)市场宣传推广奖励
1.经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审核通过的执行方案;
2.《遂宁市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审批表》;
3.场地租赁、车辆租赁、购买搭建展位等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
4.活动总结(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媒体报道宣传佐证资料。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每个团队(每场宣传推广活动)只能由一个旅行社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二)团队游客名单出现重复(姓名、身份证号码均一致,下同)的情况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同一团队游客名单出现重复的情况时,涉及团队整体不予审核通过;
2.不同团队之间游客名单出现重复且旅行时间存在交叉的情况时,涉及团队整体不予审核通过;
3.不同团队之间游客名单出现重复但旅行时间不存在交叉的情况时,只审核认定一个团队,其余涉及团队整体不予审核通过。
(三)申报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和酒店在核实团队行程过程中,须扫码确认,未扫码确认的审核一律不予通过。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门票、收费项目以实际购票(含购票和免票)人数为准,酒店住宿以实际入住人数为准,如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酒店确认的接待人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最少的计数。所有确认人员须联系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注册账号,如人员变动须及时上报更改。
(五)所有上传资料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传,不接受补报,要求规范清晰,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由游览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入住酒店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识和超过时限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运作团队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处罚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如发现申报旅行社与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酒店存在违规操作,编造虚假材料、合伙骗取奖励资金等违规违法操作,将关闭该旅行社、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酒店“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平台”账号,不予奖励,并追回当期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旅行社当年及次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和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酒店人数确认资格,并将该旅行社、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酒店列为失信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同时将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需满足奖励必备条件(市场宣传推广奖励除外),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市本级财政足额保障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和散客激励资金,支持旅行社积极“引客入遂”。
(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规模累计奖励除外),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按程序申请拨付,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四)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50万元。
(五)本办法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不能与《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的通知》(遂府办规〔2022〕3号)所涉及的补助同时享受。
附件:1.来遂旅游团队运行确认表
2.遂宁市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