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普办、编办、民政局、工商(工质)局、税务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8〕2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遂府发〔2018〕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准确提供行政登记资料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行政登记对象进行清理、摸底、分类和汇总,提高单位信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根据普查需要分阶段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掌握的相关行政登记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做好数据保密和比对工作,确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仅用于经济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外提供。
二、全程参与普查工作
各部门要尽快组建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与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沟通联络,根据普查需要落实工作人员参加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参与清查摸底,积极推进各阶段普查工作。加大对本系统普查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积极参与制定相关普查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普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做好对数据质量的分析研究。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对象的动员引导,切实提高普查对象配合度,帮助解决好普查员“入户难”、“取数难”的问题,共同组织做好清查摸底、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工作。认真做好差异单位的比对和核查、普查数据审核、评估和成果应用工作。从严把关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
三、加强普查宣传动员
各部门要与同级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宣传,要充分发挥注册登记和监管的职能优势,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充分利用本系统的信息公示系统、办事窗口等大力宣传经济普查工作,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参加普查,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四、用好改革成果,健全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注册登记信息、年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全量信息资源,提升名录信息分享、分析和服务水平,加强与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联系,共同探索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和持续维护更新的部门联动机制。
五、依法依规加强督办检查
市经普办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要求,对部门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不配合普查、工作滞后、进度拖沓,导致影响普查工作整体质量的,要严肃处理。通过普查获取的单位和个人信息资料,应仅限于普查使用,不作为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