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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来源:最新文件 发布时间:2016-05-2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统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河东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统计基础,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现将做好我市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做好统计工作十分重要,既要去水分,也要避免对各种新经济活动的漏统;既要统计好国内生产总值,也要全面统计国民生产总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力有序地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严格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流程

(一)范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二)内容。企业的统计组织建设、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说明、统计管理和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等七个方面。

(三)评分标准和流程。建立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制度(见《遂宁市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表》,下称《考评表》),各相关专业在本考评制度基础上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对“未落实统计人员”、“未建立必要的生产经营类统计台账”和“不能独立联网直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在此基础上,考评分值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规范化建设流程如下:

1.制定计划。各县区、园区首先对辖区内现有的“四上”单位和房地产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现状进行摸底,制定“四上”单位和房地产单位规范化建设计划,并于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

2.开展初审。初审由企业主管部门完成。主管部门对照《考评表》,现场进行逐项核查,填写初审各项记录,按照申报要求报区县统计局及园区统计机构验收。

3.县级验收。根据主管部门初审情况,由县级统计部门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采用采取“听、看、评、议、审”相结合的形式,逐项核查。《考评表》和相关资料需核查人员和被查单位签字签章。各区县和园区在10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4.市局抽查。第一次市级验收时间为2016年11底前,主要对各地申报的单位进行抽查。从2017年开始,市局每个季度前对全部联网直报企业进行抽查。

(四)考评结果应用。一是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对县级统计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核查结果作为对各地相关专业数据评审的重要依据。三是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企业,将通报到各级政府,并纳入重点监控对象;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领导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在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

(二)注重协调。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且为日常性、持久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联动机制,联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和督查,引导和帮助企业在统计机构、人员配备、统计条件等方面加强建设。

(三)突出重点。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以落实必要企业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企业统计台账、实现企业直报等为突破口,下大力气解决企业统计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四)强化意识。要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为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统计工作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

(五)大胆实践。要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敢于尝试。建立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发挥示范点的带头作用,积极探索适应本地企业发展特点和需要的统计规范化模式,闯出新路子,积累新经验。

 

 

 

 

                         遂宁市统计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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