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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年活动开展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回头看”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8-0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统计局、国开区经济贸易局、河东新区经济发展局:

近期,国家统计局贸经司下发《关于开展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专项自查的通知》,省统计局也紧急下发《关于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年活动开展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回头看”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年活动,经研究决定,于20178月和9月,在全市范围内结合“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大检查活动”,开展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紧迫感

《统计法实施条例》于20178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多项措施“剑指”统计造假,并明确相关责任,市委、市政府也对统计数据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刻不容缓。

20175月下旬,省局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显示,贸易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总体较好,但仍存在六个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存在非贸易专业企业在库报数,即:从经营活动界定,企业不属于批零住餐行业,但在库报数;二是存在打捆上报企业,即:将单个规模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单位通过打捆申报入库报数;三是批零界定存在较大偏差,即:将批发额界定为零售额;四是有虚报,即:上报的销售额明显大于企业实际经营数据;五是有瞒报,即:上报的销售额明显小于企业实际经营数据;六是基层基础不牢,企业统计数据原始凭证与统计制度等规范化建设水平还有待提高。

二、不走过场,扎实开展数据质量“回头看”

本次核查以20176月定报的统计单位和数据为基础,由各区县(园区)统计机构开展,市局将于县级自查后开展抽查,切实做好迎接省局抽查的工作。

(一)核查对象

核查辖区内所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核查内容

1.统计单位的真实性。单位必须真实存在,限额标准、主要业务活动、统计单位类型的认定应准确。

2.主要属性指标的准确性。单位主要属性指标应准确,如行业代码、经营形式、零售业态、单位规模等,确保准确反映经济结构。

3.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的准确性。销售额、零售额、营业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与口径应符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三)问题处理办法

本次核查,各区县(园区)应建立问题清单与台账,对查摆出的每个问题,都要查明原因,进行分类处理。

1.统计单位属性指标问题,按照统计单位管理流程的规定,及时申报修改。

2.统计单位、经济指标的问题,先由区县(园区)提出修改意见,市统计局统一研究后报省统计局审定进行处理。尤其是对打捆上报的企业应认真测算对市场的影响;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应责令立即停止报数。

3.对违法情节较重的问题,按规定移交统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相关总结材料

核查工作应于824日前完成,各地要认真梳理发现的问题,汇总核查情况,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按要求上报以下材料。

(一)核查表与核查汇总表

应对照核查内容逐一核查被核查单位情况,同时填写《贸易统计单位数据质量核查表》(格式见附件1),做到11表,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个体户为签字),此检查表交由市统计局保管,县级统计机构保留复印件。检查完后县级统计机构应对结果进行汇总,并填写《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报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社会事业科。

(二)核查问题清单

核查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症结,并建立问题清单(格式见附件3),县级汇总本级问题清单后报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社会事业科。

(三)总结报告

核查结束后,各区县(园区)统计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专项核查的工作总结,并建立数据质量管控长效机制,各区县(园区)统计机构的总结报市统计局。

以上材料各区县(园区)于825日前上报纸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社会事业科  艾勇军 0285-2310947

邮 箱:1145833597@163.com

 

 

遂宁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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