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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通知

来源:最新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统计局、河东新区经济发展局、国开区经济贸易局

  乡镇统计人员是统计系统重要的基础力量,提高其岗位知识与技能水平对于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乡镇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通知(川统计办函[2015]4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统计干部培训重心下移,向基层一线倾斜”的要求,决定于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乡镇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站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课程和资源 
  (一)课程。必修课为《乡镇统计人员岗位基础知识》, 
  内容包括乡镇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统计法案例分析、基本统计方法三个单元。 
  (二)教材。《乡镇统计人员岗位基础知识》教材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组织编写,免费发放。 
  (三)光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以电视讲座的形式讲解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增加案例分析和习题演示;二是扩展性学习资料,包括四大工程简介。 
  请各单位于5月21日以前将《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统计执法支队。 
  教材和光盘的内容同时在国家统计局内部网站(home.stats.gov.cn)、外部网站( www.stats.gov.cn)发布,供教师和学员下载,离线学习。 
  三、培训时间和任务 
  全市乡镇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为2015年5月至10月。具体的培训任务大致安排如下: 
  5月底前,各地组织学员报名,征订教材; 
  6-7月,省统计局举办市(州)级师资培训班; 
  8月初,市(州)统计局举办县级师资培训班; 
  8月中旬-10月中旬,各区县开展乡镇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 
  10月20日前,完成培训考核,并上报考核结果和工作总结。 
  四、培训方式 
  (一)全市乡镇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以区县为单位,由县区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及经济贸易局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 
  (二)坚持“在职学习,随岗培训,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原则。在自学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可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三)培训考核由各县区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方式和内容。
  五、培训管理 
  (一)培训方案。各地要参考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案。 
  (二)培训师资。各地要认真挑选熟悉基层情况、具有相应专业水平、能够胜任教学任务的人担任本单位的课程辅导教师。市统计局将举办区县级师资培训班。 
  各地要及时了解培训情况,加强上下之间的信息交流。 
  联系人:吴萍(0825-2988872) 
  电子邮箱: 764735971@qq.com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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