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经普办字〔2018〕30号
各市(州)经普办,各专业组: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国统字〔2018〕176号),现就我省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
做好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对准确反映总量、结构、速度具有重要作用,《方案》明确了调查目的、调查内容、抽样方法、调查方法等具体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和统计机构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吃透方案精神,特别是要掌握规上个体经营户和规下个体经营户的划分标准,以及规上规下的不同调查方法,将规上个体经营户视同法人单位进行管理,结合当前的单位清查和即将开始的普查登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方案》规定,普查登记时个体经营户数据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方式采集,凡是从业人员数达到一定规模或者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作为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采取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622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则是判断该个体户是否纳入全面调查名录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与网报资料和部门资料比对,切实搞准户数
各地、各专业要高度重视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工作,既要与统计部门网报资料进行充分比对,也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资料进行充分比对,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不重不漏、全面清查入库。特别是对入户清查时发现暂时停歇业、但2018年有经营活动的并可以联系到的按方案要求应作为清查对象。
三、强化数据审查,切实搞准“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一)把握符合个体经营户的标准。按照清查方案规定,个体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其它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二)弄懂个体户从业人员概念。清查方案规定,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业主、雇员以及参加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如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包括全部雇主和雇员。各级普查机构务必加强“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查询审核,确保数据质量,严防调查对象漏报、错报人数导致个体经营户划型出错。
(三)严格执行方案填报时间要求。单位清查方案对《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622表)填报要求是2018年6月30日在本个体经营户(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对于2018年6月30日后开业的个体经营户,是按照填报清查登记当日从业人员数。
(四)切实增强普查员访问技巧。普查员在入户清查登记过程中,要通过查看现场经营规模、人员情况,协助调查对象准确填报从业人员数;同时,将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中的女性人数填入其中项。对拒绝如实填报人员数据的个体经营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其顾虑,认真配合清查登记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