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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7-14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园区统计机构,市级有关部门, 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号)相关文件精神和评审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全省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高级统计师

凡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并在我市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成绩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递交评审材料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纳入评审范围。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正高级统计师

全市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且在统计岗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评审组织

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经市统计局党组研究,决定由遂宁市统计学会承担全市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组织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评审工作遵循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的原则,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业绩成果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统计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参评材料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三)参评者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中级资格证书、非公务员(含参公人员)、非离退休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参加工作以来,或者担任统计师以来,其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评者近五年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公示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申报人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人社部门规定的2020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评审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前)。由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无需提供纸质证明,专业科目学习应提供2018年以来的学习证明。

(八)具备下列第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八)具备下列第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第一项: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1.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2.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4.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第二项: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1.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2.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3.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4.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不少于7篇。

(上述三项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9份,其中2份为原件(即加盖有鲜章的材料),其余7份可以为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原件审查人须在材料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三)申报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非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

(四)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参加工作以来,或者担任高级统计师以来,其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人近五年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公示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申报人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人社部门规定的2020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评审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前)。由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无需提供纸质证明,专业科目学习应提供2018年以来的学习证明。

(八)申报人在取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第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第一项: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1.在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从事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统计数据搜集(整理)等统计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组织实施大中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5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展3次以上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包括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第二项: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1.提供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2.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以上;或为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其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3.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5.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6.主持大中型企业统计业务工作,完成统计分析报告5篇以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效果显著(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第三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经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统计、经济相关著作或译作(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篇),或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篇)。

5.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5篇(每篇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需经单位审核盖章)。

6.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

(上述三项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13份,其中2份为原件(即加盖有鲜章的材料),其余11份可以为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原件审查人须在材料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四、评审须知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廉洁从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的要求。2020年度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经高评委会研究,为引导和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能力素质,鼓励各申报人员取得与申报资格相适应的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证书。

(三)考核。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不得申报或者须延迟申报的有关情形。

1.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3.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4.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的受处分者、受处罚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五、参评材料报送

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收集齐资料后交于2020年7月25日前报送遂宁市统计学会秘书处(环岛商务中心7号楼2楼7217房间)。申报所需相关表册请联系遂宁统计学会秘书处领取,联系人:王斌,电话:0825-2311659,18980180445。

遂宁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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