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统计局、遂宁经开区经贸局、河东新区经发局,各科、室、队、中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和四川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川统计〔2017〕82号)要求,现将贯彻执行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巩固年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宣传,使地方党委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统计法治观念和依法统计、法治统计的行动自觉;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相关规定情况,向有关部门宣传《办法》有关精神,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统计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办法》,认真做好记录。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记录。为了严格规范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市统计局制发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表》(附件2),对发生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做到永久保存、有据可查。市局各科、室、队、中心要落实专人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好记录工作,并归集整理相关的证据依据,入档归卷。各区县统计局要参照市统计局的做法研究建立本地区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记录机制,规范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情况记录和保存的方式方法。
三、定期整理汇总,如实规范报告。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符合《办法》第五条载明情形之一的,承担记录的责任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将记录情况与相关的证据依据对应整理,与填写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情况记录处理表》(附件3)一起用密封袋装好送本单位分管领导签阅处理意见,由签阅处理的领导交市统计执法支队负责人依据处理意见实行季度汇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上级统计机构。
四、严格督查考核,推动《办法》落实。市统计局将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督查通报。各级统计机构都要把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统计法制工作重要内容进行总结,市局将提升本项工作的考核占比分值,强化对《办法》落实情况的考核评比,对执行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