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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统计局,国开区经济贸易局、河东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

现将《遂宁市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统计局

         2017年12月20日

 

遂宁市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遂宁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信访等其它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违纪方面的举报,由市统计执法支队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通过“遂宁市统计局网站”公布举报渠道;大型普查年份,在普查公告中公布各种受理举报的方式或渠道。

第六条  市统计局明确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市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受理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凡接到电话举报的,受理举报的值守人员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和来信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值守人员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经市统计执法支队负责人审查后报告市统计局分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市统计执法支队转交市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办理,并履行交办手续;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 市统计执法支队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十一条  市统计执法支队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报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后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市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国、省《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市统计局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市统计局党组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由市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市统计局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的,报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后,直接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移交县级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对市统计局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二)转交县级统计局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完整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市统计局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被检举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已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遂宁市统计执法支队受市统计局委托受理本市范围内统计违法举报,并组织统计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县级统计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统计局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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