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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统计局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5-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贸(发)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

《遂宁市统计局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遂宁市统计局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遂宁市统计局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遂宁市统计局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评估工作,保证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遂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统计局和园区经发(贸)局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数据质量管理是指以原始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之间的逻辑性、相关性、匹配性,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市局各专业科室应进一步完善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机制,规范审核评估流程,改进审核评估方式,确保数据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参照省统计局制定的审核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接受监督和质询。

第四条  成立市统计局数据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中心、队)负责人为成员。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统一组织管理全局统计数据质量,牵头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各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科(室、中心、队)负责人及专业统计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综合科牵头组织协调全局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责任机制;局内各专业科(室、中心、队)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本专业数据质量的管理,并对本专业的数据质量负责。

第六条  对于涉及面较广的数据质量问题,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相关科(室、中心、队),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解决,提高数据之间的协调性、匹配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专业数据审核规则,加强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以及准确性、变动趋势性审核,做到“随报随审随验”,从接收调查对象的上报数据开始,通过人工和程序对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正,重点加强对奇异值的排查,核实数据异常变动的原因。审核查询情况应及时记录备查。审核无误后,立即验收。各专业在数据审核过程中不得自行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逐级退回,并将相关报表最终退回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核实后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汇总管理制度,各专业人员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在确保数据保密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形成本级数据和下一级分地区的综合数据。对汇总数据加工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须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如存在差错应及时查询,如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及时退回调查对象修正原始数据。各专业在数据汇总处理中,应关注不同时期、不同统计口径数据间的差异,依据数据修订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调整,消除统计口径变动引起的数据不可比和不一致。

第九条  严格数据质量评估,各科(室、中心、队)要加强本专业统计数据的数据质量评估,着重加强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密切的专业数据的支撑分析和质量评估。运用系统分析、关联分析、计量分析等方法,进行综合验证和逻辑性关系评估审核,逐步将与国民经济核算、主要经济指标相关的第三方数据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评估范围。开展数据质量评估的主要参照依据:各指标涉及的基础数据、实物量指标,以及相关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数据的纵向和横向比对情况;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情况等。

第十条  各科室应根据本科室实际制定分专业的统计数据评估办法和依据,对本专业负责生产的统计数据进行认真评估。重要专业数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方面参加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会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会后,重大数据由局长主持召开综合数据质量评估会,对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匹配性、准确性进行进一步评估。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队)要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报告制度,其主要流程如下:

(一)全市数据评审发布流程

1.平台汇总数(初步核算数)、拟上报数、上报数均应在确定当日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2.经省统计局初步审核的数据应同步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知悉,且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3.经省统计局最终审定的数据反馈后,经局领导同意后,应立即按报送范围向市上相关领导报告。

(二)县(区)及市直园区数据评审流程

1.各科(室、中心、队)根据各县(区)、园区平台汇总数进行初审,并将与评审指标关联度较强的相关经济指标作为评审参数,结合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报表质量、实际调研情况等进行定量评估,确定初审数据。

2.初审数据确定后,应及时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数据联审。

3.各专业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的数据及时报主要领导审定,对季度重要数据(如GDP、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可组织召开局重要数据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月度数据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数据评审会最终审定,一般不召开评审会议。

4.各专业应在数据审定当日,将审定数据反馈各县(区)、园区。

(三)各科室应对本科室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评估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监督核查和咨询。局重要数据评审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三公开制度,坚决反对和抵制数据汇总、审核、评估期间的“跑数要数、数据围猎”等行为,严守保密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评估随意改数、以数谋私,不得收受数据被评估方的任何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得接受被评估方宴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对数据评估中存在暗箱操作、擅自改数、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予以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市局数据评估审定期间严格控制来访和接访,不得接待各县区、园区有关反映统计数据问题的来访,各地有关统计数据情况的汇报,一律通过书面形式报送。

第十五条  各县区、园区数据应当以市局评估后反馈的数据为准。各地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局相关科室反映,需要说明的事项或反映的情况一律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凡列入评估范围的重要统计数据,未经市局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畅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渠道,由统计执法支队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邮箱和电话举报收到的违法违纪信息及时登记、及时处理,必要时会同相关专业科(室、中心、队)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数据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严肃查处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局纪检组要加强对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的纪律监督,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数据评估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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