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罚〔2021〕04号
四川漠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9P4R3XH
法定代表人:陈某
身份证号码:5106****23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550号凯旋国际广场1栋1-16-19号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至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至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其中,已运至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候卸车的川R6***7等12辆污泥转运车,装载有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污泥,于7月13日晚至7月14日早上陆续运达重庆青鹏水泥有限公司,停放在重庆青鹏水泥有限公司销售停车场。你公司未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污泥转移出省的申请和得到批准。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一起从四川遂宁违法转运固体废物的函》(沙环发〔2021〕95号)、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移送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合同(漠蓝合同编号:MLHB-GFCZ-2021-0020)、市政污泥混合废物无害化处置方案、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转运台账、你公司与遂宁市天泽发展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的《交接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21〕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8月27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你公司8月31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遂环听通字〔2021〕06号)。9月10日14时30分,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称:1.对执行主体、执法程序、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无异议;2.未卸车、未处置、未贮存,及时将污泥拉回,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3.有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无主观违法意愿,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有关条款要求。听证过程中,你公司对我局出示的案件证据没有异议,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经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我局认为:1.你公司主观上有处理污泥的目的,客观上未经审批将污泥跨省转运至重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受到行政处罚;2.你公司明知污泥跨省转运的合法程序应当先审批、再转移,但在未主动向转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且委托的接收方也还未获转入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污泥跨省转运至重庆,违法的主观故意明显,行为扰乱污泥管理秩序,造成了环境风险,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规定。因此,我局认为你公司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合法,取证有效,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条款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对你公司所提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不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遂宁市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2310****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