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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万吨氢氧化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17 17: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37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3万吨氢氧化锂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年产3万吨氢氧化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锂电高新产业园,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062日经我局《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万吨氢氧化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遂环评函﹝202030号)批复,年产2万吨氢氧化锂。目前项目还未实施

现因公司计划调整,项目拟对生产规模(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产能由2万吨/年调整为3万吨/年)、原辅材料种类(取消纯碱的使用,总体工艺流程不变)、总图布局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变更。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项目调整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调整后,产品种类保持不变。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焙浸车间(设1条转化焙烧生产线、1条酸化焙烧生产线、1条浸出生产线)、冷冻提硝车间、氢氧化锂车间(设1条氢氧化锂生产线);面积6110m2堆场、库容40000t浸出渣渣库、储罐区(设硫酸储罐4×200m3、液碱储罐4×200m3、氨水储罐1×48m3)、196m2的危废暂存间、1108m2一般固废暂存间、1691m3的事故应急池、仓储设施、锅炉房、空压站、制冷系统、化验楼、办公楼等公辅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产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30000吨、副产品无水硫酸钠60000吨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60万元。

项目经射洪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101-510922-04-01- 997174FGQB-0007),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项目建设拟选址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5128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江经济带保护与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酸化窑硫酸雾洗涤废水、车间地坪清洗废水、试验检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经车间废水回用至浸出工序,不外排。锅炉清洗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与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与循环冷却系统、燃气锅炉排放的循环排污水及纯水制备浓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射洪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涪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环境管控。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回转窑烟气布袋收尘、冷却粉尘收尘、粉磨粉尘收尘、钙渣、硫酸钠干燥除尘器回收粉尘、检测试验废液分别返回生产系统;硫酸钙污泥、浸出渣外售水泥厂;废包装材料由废品回收站处理;废反渗透膜由原厂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按照相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回转窑烟气“低氮燃烧+高温布袋除尘器+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处理后由42m排气筒达标排放;冷却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6m排气筒达标排放;粉磨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排气筒达标排放;酸化窑废气经“三级碱液喷淋+电除雾”处理后由20m排气筒达标排放;酸化窑窑尾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排气筒达标排放;氢氧化锂干燥粉尘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0m排气筒达标排放;硫酸钠干燥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排气筒达标排放。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其余废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3标准。

报告书确定以锂辉石堆场、渣库边、转化焙烧装置、焙浸车间酸化工段边界分别设置100m100m50m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此范围内现主要为厂区、园区道路,无环境敏感设施。你公司应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布局,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露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严防化学品和废水污染地下水。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控并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七)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你公司应加强各工序之间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十)对浸出渣储存、转运及综合利用全过程加强管理,渣场无法及时消纳时应实施减产、停产措施。

三、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为:NOx92.88吨、SO248.96吨,COD5.557吨、NH3-N4.446吨。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项目特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烟粉尘68.328吨、硫酸雾0.165吨、NH30.101吨。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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