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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华顺海天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扩能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华顺海天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华顺海天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扩能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蓬溪县上游工业园莲花社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利用公司原项目废旧塑料清洗、破碎生产车间(拆除原清洗、分拣、破碎等设备)及原项目热熔拉丝车间闲置区域面积约11000m2,新增塑料颗粒生产设备(20台套)、塑料制品生产设备(20台套);2厂区中部扩建废旧塑料清洗、破碎生产车间1间,面积约2400m2,将原项目废旧塑料清洗、破碎生产设备2台套)迁至扩建生产车间内,并新增废旧塑料清洗、破碎生产设备(6台套),新增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3、在厂区北侧新建维修车间1间,面积约1600m2设置铣床、钻床、车床、磨床等,用于需要维修的生产设备进行维修;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差别化、特种功能性纤维3.2万吨,塑料颗粒4万吨,塑料制品3万吨的生产能力。原项目已建成的1.2万吨特种功能性纤维产能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2万元,约占总投资额的12%

    本项目经蓬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川投资备【2019-510921-28-03-338906JXQB-0045号)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项目位于蓬溪县上游工业园莲花社区,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已取得审查意见(遂环函〔201640号),项目建设符合蓬溪县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要求项目应进一步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措施,生活废水经厂区生活污水预处理池收集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并排入厂区二级生化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蓬溪县宝梵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小潼河。

    (三)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要求项目废气主要包括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差别化、特种功能性纤维生产线、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塑料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及麻将牌上漆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装置+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5烟囱高空达标排放各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通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报告书确定以热熔挤塑生产车间厂界为边界设50m防护距离,上漆擦漆车间厂界为边界设100m防护距离,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新建居住、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医院、食品等敏感企事业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要求本项目通过选购低噪设备、采取合理布局以及相应的减振、吸声等治理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置措施:分拣杂质分类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置间,可回收材料外卖物资回收单位,不可回收材料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滤网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清洗池、漂洗池沉渣定期清理,交填埋场填埋废油墨桶、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合理处置,并落实废险废物转移联单,危废间按照要求做好三防措施,完善标识标牌,做好危废转运记录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将危废暂存间、清洗水池、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重点防渗,其他为一般防渗,并按要求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做好厂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中加强管理,投产后加强安全培训和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带来次生环境影响,将发生环境风险的几率降到最低。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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