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船责改字〔 2021 〕04 号
四川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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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瀚
身份证号码: 510902********2633
地址:船山区灵泉办事处东社区3组166号附3号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擅自于2019年7月开工建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2020年11月2日)、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02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