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0〕-5-5号
彭某兰 :
身份证号码: 510902********0016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明星大道电子产业园3号处2号厂房(四川恩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遂宁市和鑫餐业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餐业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餐业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同时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餐业服务中心生产的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执法监测采样。2020年7月3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遂宁市和鑫餐业服务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232596102001C)表明:遂宁市和鑫餐业服务中心总排口废水pH为10.59,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为1.96×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663mg/l,动植物油类浓度为177mg/l,以上4项指标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遂宁市和鑫餐业服务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232596102001C)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餐业服务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总排放口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餐业服务中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餐业服务中心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餐业服务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餐业服务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餐业服务中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