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2023年版)》政策解读
《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众环境诉求不断提升,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势在必行。因此,为进一步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版本)》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对《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再次修订,针对公众举报奖励的门槛、举报方式和奖励标准等进行调整,特别增设了网格员举报参与奖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七条,对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奖励范围和标准、奖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述制定依据,解释举报定义,明确举报人范围、举报区域等,列明可举报的行为包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其他违反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是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格化管理途径、新媒体等方式参与举报奖励。获取奖励的举报内容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二是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未被媒体曝光;三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四是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章是奖励范围和标准。经查证属实对被举报对象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给予举报人对应的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六个档次。 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四章是奖金发放。符合奖励范围、条件的举报,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在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给办案机构进行领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能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也不能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否则将依规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扰乱举报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也将进行相应追责。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