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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油化工撬装化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03 20: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68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石油化工撬装化设备制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制造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石油化工撬装化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租赁位于四川省遂宁市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南路28号建设石油化工撬装化设备制造项目,制造页岩气开采处理装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车间一、车间二、喷房、喷漆房及试验区(管线的水压、气密性试验),新增油漆库房、氧气库、氩气库、乙炔库等仓储工程和废气处理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固体废物暂存间等环保工程,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办公生活设施、部分仓储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既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生产石油天然气撬装设备60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6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020-510924-35-03-525042FGQB-0188)。项目建设选址园区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工业集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2323,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域规划环评过渡期内推进项目环评的函》(遂开管函202155),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生活废水(含洗手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进入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涪江,管线试压废水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废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交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矿物油、废油漆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棉纱/手套和含油废水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喷砂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吸附棉+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砂房和喷漆房采用密闭等措施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报告表确定在喷砂房、车间一、车间二、喷漆房分别设置50米,50米,50米,100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此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点。你公司应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再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实施分区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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