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蓬责改字〔2025〕1号
遂宁宜诚柏利香料香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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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辉
身份证号码:340827********471X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内)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遂宁宜诚柏利柏木油及生物质颗粒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将在7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