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纳珠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5000吨/年纳米二氧化硅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拟在遂宁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彭家湾选址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生产厂房4座(2条纳米二氧化硅生产线、原料库房和浓硫酸储罐区、原料库房)、1个锅炉房、1个1280m3净化池、1座100m3收集池、库房(包括7个5m3硫酸储罐)、1个40m3预处理池、1个1.5m3隔油池、1个600m3的事故水池、生产废水(1套三效蒸发系统、1套过滤装置、1座污水处理站)、1个5m3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固废处理、供电、给水、排水系统、办公楼等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000吨纳米二氧化硅新材料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1.5万元。
项目经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020-510923-75-03-479877】FGQB-0086),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项目建设选址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48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和营运期间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废水处理坚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压滤废水单独收集经中和处理后经厂区三效蒸发后,冷凝水回用;碱液喷淋废水经收集、中和池处理后经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软水系统排水、厂区地坪清洁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经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区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其他生活废水经预处理后经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区废水处理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郪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机油、含油棉纱、抹布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硫酸储存和稀释产生的硫酸雾经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1#)排放;项目2#生产车间、5#生产车间物料烘干、破碎和包装产生的粉尘分别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2#),(3#)排放;2#生产车间天然气锅炉、热风炉废气由15米高的排气筒(4#)排放,5#生产车间热风炉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5#)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中硫酸雾、颗粒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排放限值,SO2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重点地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在项目2#、5#生产厂房外设置50米的防护距离。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污水收集池、压滤废水池、净化池、事故池、反应装置区、清洗区、压滤区、检验室、硫酸库、机修设备间(含油品库)等为重点防渗区,硅酸钠储存和溶解区、原料库房(不含硫酸库)等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化学品泄漏,废水、废气事故排放,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该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