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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塑料编织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7: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63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塑料编织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市众发塑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塑料编织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审查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租用四川世东实业6号厂房进行塑料编织袋项目”建设,租用厂房面积6387m2购入高温塑发拉丝生产线、编织机、涂膜机、印刷机、切缝机等设备,建设塑料编织袋生产线。项目施工工期为两个月,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编织袋1600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

项目取得了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予以备案(川投资备2105-510924-04-01-188401FGQB-0081号),项目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且台商工业园区二期规划环评已取得审查意见,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也符合该区域总体规划。

根据四川鑫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结论,建设单位在严格贯彻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而言,该项目在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建设施工期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管理,采取定期洒水及时清除渣土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拉丝、涂膜、印刷及吹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各设备应配套集气设备,其中拉丝废气、涂膜废气、印刷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系统TA001收集处理,最终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吹塑废气两级活性炭吸附系统TA002收集处理,最终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除生活污水外,运营时不产生其他废水,生活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达后排入涪江。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合理布局、隔声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妥善分类收集后交资质单位处置,其贮存、转移和处理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工艺、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的跑、冒、滴、漏。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暂存间、预处理池等设施采取重点防渗。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要求落实防护措施,防止油类物质泄露以及发生火灾等。制定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应急预案。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VOCs 0.94吨。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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