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船责改字〔2021〕03号
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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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玉明
身份证号码: 510902********3378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窑湾村1社49号附1号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原鑫辉薄板厂东侧厂房内存放的废机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1月5日)、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22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3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