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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翔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5 17: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经责改字〔2023〕7号

 

遂宁市翔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60319267U  

法定代表人:补巨忠

身份证号码:510902********9039

地址: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环路16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过程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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